年7月,44岁的甲向某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人身保险,基本保额11万元,交费期满日为年8月30日,合同期满日为终身。投保前,张芳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结果符合投保要求。

两年后,她因子宫平滑肌瘤就诊,术后突发反应迟钝、记忆力减退、话量减少等,经诊断为烟雾病、高血压,因该病易导致脑出血等,医院接受开颅手术,术后病情稳定。

出院后,甲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1万。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给付保险金不合重大疾病保险给付条件,烟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合同中约定的开颅手术限于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三种疾病。

法院认为

“重大疾病”并非医学术语,也并不仅指某类或某几类病种。根据一般公众通常认知,应指因病情严重导致费用支出巨大或对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原告患烟雾病而行全麻开颅手术,属于重大疾病范畴。现双方对保险合同所涉重大疾病格式条款存在争议和不同解释,而双方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不对等,为合理平衡当事人利益,依《保险法》相关规定,按通常理解及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原则,认定原告因患烟雾病所行开颅术属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范畴,被告应依约支付保险金。

另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达40多页且专业性强,原告投保时仅凭个人认知能力很难完全理解,被告应对相应条款尤其是免责内容尽到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虽然被告在条款中对颅内动脉瘤、帕金森病、癫痫三种疾病名称等采取了一定的加粗加黑处理,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对相关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及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等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无权据此拒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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