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女士来说

这是一次不该乘坐的航班!

谁也无法预料

她在乘机途中突然发病!

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而对于符女士的猝死

她的儿子状告航空公司

索赔百万!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为什么一趟普通的行程

却失去了一条性命?

而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悲剧:

飞机上晕倒,送医院猝死

据了解,

符女士已年过五旬

她之前就患有多种疾病

曾因缺血性心脏病、心力衰竭、

心功能Ⅲ级、糖尿病等疾病

医院接受治疗

事发前,符女士购买了一张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的机票,票款元。事发当天,也就是年12月17日,符女士乘坐被告航空公司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的航班,该航班中途经停南昌。

谁也没想到

符女士在乘坐该次航班过程中

发生意外,两次晕倒后

最终在南昌落地

医院进行急诊抢救!

(网络图片)

根据抢救记录显示:符女士因心跳呼吸骤停1小时,由送入院。人员述称,患者1小时前于飞机上突发心跳呼吸停止、意识丧失,医务人员行心肺复苏,呼转医院。予以持续心肺复苏,肾上腺素治疗。

但是,经医院抢救,当天23:10符女士仍意识丧失,心跳、呼吸仍未恢复,心电图为直线,双瞳孔直径4.5mm,光反应消失。

医院宣告符女士死亡

医院出具了

符女士的死亡医学证明

死亡原因注明为“猝死”

幕后:

究竟什么原因,先后两次晕倒?

那么符女士在飞机上

究竟发生了什么?

为何登机前行走正常

乘机后就猝死了呢?

符女士死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符女士亲属通报称:符女士乘坐航空公司从哈尔滨经停南昌飞往厦门的航班,当天15时47分左右,旅客从哈尔滨机场开始登机,符女士是正常登机,意识清醒,行走正常。17时左右,乘务员发现符女士突然晕倒在座位上,乘务组立即广播寻找医生并报告机长,经广播寻找到飞机上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他们查看了符女士后,为符女士服用五粒速效救心丸,两分钟左右,符女士意识恢复正常。

据航空公司说,19时44分,航班在南昌正常落地,按正常航班运行规则,航班经停南昌时中转旅客要下飞机,但乘务员观察符女士身体比较虚弱,因此就没要求符女士下飞机。

万万没想到

就在飞机再次起飞时

符女士再次晕倒了!

20时42分,经停的航班再次起飞。20时52分,乘务员在经过符女士座位时,发现符女士再次晕倒,于是立即请一位飞机上的护士到旁查看。

经护士查看后,判断符女士当时无意识、无心跳、无呼吸,需要立即展开急救,乘务组立即组成3人医疗急救小组,协助护士给符女士进行心肺复苏、吸氧,注射了1mg的肾上腺素,同时将情况报告给机长,机长立即决定返航。之后,符女士恢复了一点意识,乘务组及护士继续为符女士提供救治。

21时17分,航班返航到南昌。航班开舱,机场急救人员已在下面等候,一开舱就上飞机给符女士救治。

21时33分左右,急救人员将符女士抬下飞机,医院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先后两度晕倒

呼吸心跳骤停

返航之后仍无力回天

符女士最终还是走了

争议:

航空公司,该不该赔偿损失?

悲剧发生后

符女士的儿子阿海

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他是这样说的

↓↓↓

符女士的儿子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家属通告的事实仅是其单方的一面之词,客观事实与航空公司向家属通告的事实是否相符?这些将永远是个谜。

但是,即使事实如按航空公司所陈述,符女士第一次晕倒仅用救心丸缓解,而且在经停南昌时未及时安排符女士医治,导致符女士第二次晕倒后未得到及时有效抢救。这是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重大瑕疵。符女士在航空公司承运航班运输中死亡,航空公司未能将其安全送达,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对符女士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死者家属的说法

航空公司有自己的说法——

航空公司

由于旅客自身身体健康状况造成的伤亡,航空公司尽到了应有的救护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湖里区法院近日

做出一审判决

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在第一航段中已知乘客患有疾病,飞机中转过程中,未让乘客下飞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航空公司承担40%的责任

赔偿原告损失38万多元

法官说法:乘客猝死,航空公司为何要赔?

大家一定有疑问

乘客明明是猝死

为什么航空公司要赔偿呢?

法官说,航空公司作为其所管控的航班服务提供方,应当在航段中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力所能及地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在符女士于第一航段已出现严重身体不适症状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在航班正常经停南昌时,未能让符女士下飞机接受进一步治疗,而选择继续承运符女士正常起航,违背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最终符女士在第二航段中出现意外猝死。

航空公司的过错行为虽未对符女士直接造成侵害,但客观上开启了一个不合理的危险源,对事后符女士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应当对符女士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符女士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未主动告知航空公司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且在航班经停南昌时未主动下飞机进行必要的诊疗,其在乘坐航班过程中因自身疾病直接导致死亡,对该损害结果显然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而航空公司在处理符女士因病死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符女士死亡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大小,最终酌情确定航空公司承担符女士死亡损害赔偿责任的40%。

科普:

哪些人群不适合乘坐飞机

符女士的悲剧

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什么样的人不适合乘飞机?

1.心律不齐者。受飞行中气压、重力变化等影响,人体生理会随之发生一些变化。在飞机起飞和降落,以及气流干扰飞机发生剧烈颠簸时,由于人体出现超重或失重现象,血液受其影响会向身体下部或上部流动,造成心脏射血和回心血流障碍,加重心脏负荷。

此外,飞机在高空飞行时,客舱处于低氧状态。心律失常患者如果心脏功能欠佳,代偿功能不够,就会出现心脏、脑部的缺血、缺氧情况。因此,此类人在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和控制的情况下,不宜选择航空旅行。

2.脑血管病患者。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者;脑部有炎症、肿瘤,或30天内做过脑疝手术者;患有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颅内动脉瘤者,在理论上都不太适宜乘坐飞机。

3.患有上呼吸道感染及某些鼻腔疾病者。由于鼻道和耳道都比较敏感,当飞机在高空飞行时,容易加重鼻窦炎的症状,会造成中耳道鼓膜穿孔,且中耳炎患者很容易晕机。

有上呼吸道炎症患者的咽鼓管咽口周围黏膜组织肿胀,咽鼓管开放困难,当飞机上升或下降时无法使空气流通,会导致剧烈疼痛,伤害中耳和鼻窦。此外,重感冒患者在飞行前最好准备些鼻通之类的药物,如麻黄素等血管收缩剂。

4.严重贫血的病人。高空的特殊环境对人体各项指标都要求很高,重症贫血患者因为身体缺血一些肌能明显低于常人,是非常不适宜乘坐飞机的。

5.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在隔离期间,传染性疾病患者最好不要乘坐飞机。飞机客舱是一个密闭的空间,空气不流通,如果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传染病的患者乘机,很可能让细菌和病毒在客舱内传播,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

小编提醒大家

大家乘坐飞机之前

要对自身情况做好了解和判断

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任!

航空公司也要按照流程做好工作

妥善及时对乘客进行施救

希望类似的悲剧别再发生!

-End-

▍来源:海峡导报

▍编辑:福州玩乐汇(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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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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